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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2條

已依本辦法規定完成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第四條、自行申請註銷登錄或死亡之情形,由其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註銷登錄。 國稅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統計前一年度辦理之註銷登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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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