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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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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9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明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刊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明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明書,應即繳還原發證明書之國稅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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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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