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第18條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8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