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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1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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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