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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登錄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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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