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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前項所定病床,指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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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