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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
第十五條
所定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負責醫師之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 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日期及文號。 四、開放使用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 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 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 七、設施、設備之項目。 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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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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