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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醫療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函。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章則。 三、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法人及董事印鑑。 五、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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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