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療法施行細則 › 第30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四十四第二項所稱財產,指設立基金及固定資產。 醫療財團法人之財產或其他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