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7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
第十五條
規定申請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負責醫師之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四、醫療機構平面簡圖。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醫療機構為醫院者,並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為醫療法人設立者,並應檢附其法人登記證書。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開業申請之審查,應派員履勘,經審查合格者,發給開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