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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醫院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應檢附設立或擴充計畫書及計畫摘要表。 前項設立或擴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院基本資料。 二、醫院設立或擴充宗旨、規劃發展方向及目標。 三、當地醫療資源概況及病人來源分析。 四、設立或擴充規模。 五、設立或擴充後三年內之醫療業務概況預估。 六、設立或擴充之財務規劃書。 七、醫院設立或擴充之硬體工程,並附全院各建物之位置圖及建築物平面圖(含各病房、診間及其他設施之配置圖)。 八、預定開業日期、病床開放期程。 九、擴充者,並應載明醫院之現況。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經許可後,其設立或擴充地點、病床數或總樓地板面積有變更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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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