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法施行細則
› 第25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 二、設立計畫書。 三、捐助人名冊與其所捐財產,及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所捐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四、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包括金融機構之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 五、達本法
第三十二條
所定必要財產條件之文件。 六、設立後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4條
看 醫療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