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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醫療財團法人之名稱及地址。 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立之醫療機構或附設其他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四、捐助財產。 五、關於董事之名額、任期等事項。 六、設有監察人者,關於監察人之名額、任期等事項。 七、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八、章程訂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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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