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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10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會計部門,應依據分配後之預算,編造責任預算分配表, 經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後,送由各責任中心或部門據以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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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