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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18條

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超過預算在百分 之十以內且超過金額在二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核定,報主管機關核備;超過預算百分之十或二億五千萬元以上者,應 擬具處理意見,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 政部。 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及預算整個變更者,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 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政部。 第一項及第二項超過預算部分,仍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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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