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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7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分配責任中心或部門別預算時,應配合業務計畫,就各項 計畫之內容特質,完成方法等因素詳加考慮,並應符合下列原則,包括: 一、顧及整體性。 二、考量緩急輕重。 三、符合個別需要。 四、保留適當準備。 五、便利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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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