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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13條

各基金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 (業務) 費用與 間接生產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或作業收入超過預算數時,得在 營業或作業收入增加比例之範圍內報由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增加,但不得 超過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十。主管機關核准副本抄送審計部及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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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