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 第19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19條

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計畫非一年所能完成之工程及設備,其已分年編列預算者,應依預 算執行,如因特殊原因,當年度內不能完成者,其預算餘額自動結轉 以後年度繼續支用。分年預算已至最後一個年度者,除奉准延長完工 期限,或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並辦妥保留手續,得轉入下年度 繼續支用外,其未支用之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二、原預計當年度內完成之工程及設備,其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者,準 用前款之規定。 三、原預計當年度內辦理之購置、定製財物,必須於當年度完成,除已正 式辦妥各項有關簽約或委購等手續,得申請保留於次年度繼續支用外 ,其未支用之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四、資本支出預算,同一計畫或項目,除有特殊原因,專業申請保留者外 ,以申請保留二次為限。 五、申請保留預算時,應填具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 (格式貳) 並敘明 理由,必要時檢附有關文件,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由主管 機關核定,並通知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