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計畫非一年所能完成之工程及設備,其已分年編列預算者,應依預
算執行,如因特殊原因,當年度內不能完成者,其預算餘額自動結轉
以後年度繼續支用。分年預算已至最後一個年度者,除奉准延長完工
期限,或已發生權責或因特殊原因,並辦妥保留手續,得轉入下年度
繼續支用外,其未支用之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二、原預計當年度內完成之工程及設備,其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者,準
用前款之規定。
三、原預計當年度內辦理之購置、定製財物,必須於當年度完成,除已正
式辦妥各項有關簽約或委購等手續,得申請保留於次年度繼續支用外
,其未支用之餘額,應即停止支用。
四、資本支出預算,同一計畫或項目,除有特殊原因,專業申請保留者外
,以申請保留二次為限。
五、申請保留預算時,應填具資本支出預算保留申請表 (格式貳) 並敘明
理由,必要時檢附有關文件,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由主管
機關核定,並通知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