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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6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為發揮預算功能,便利控制與追蹤考核,得根據核定之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按責任中心或部門別,予以分配。但業務 (作 業) 單純或事實上未區分責任中心或部門別者,得由業務部門依核定之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管制執行。分配後之預算如因計畫、組織、數量 、價格及生產方法與設備變更時,應配合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予以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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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