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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17條

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如中途為配合業務需要,計畫須予修正,其 不影響原計畫目標及預算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 (無董 (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組織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以下各條同) ,報主管機關核備,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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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