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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25條

營業基金當年度預算以特別公積為財源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固盈餘減 少,致特別公積無法提列或提列不足而改以其他財源支應者,以後三個年 度內,如有盈餘,於辦理決算分配時,得視財務狀況,專案報由主管機關 核轉行政院核准,儘先補提至足額,核定副本抄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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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