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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24條

災害損失之復舊工程,其已列有「災害復舊工程」預算,執行時應將實需 要預算數專案報由主管機關備查,如預算不足,必須流用其他工程預算, 或當年度未列該項預算,確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分別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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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