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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16條

重大計畫型資本支出,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財務狀況欠佳,資金來源無著 ,或因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因其他原因,經詳予檢討,認為 應予緩辦或停辦者,除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達外,並應專案報 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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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