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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8條

營業或作業預算之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訂有一致編製標準之項目,依所訂標準計算分配之,未訂編製標準之 項目,由各基金管理機構斟酌實況自行訂定標準據以分配。 二、隨員工人數或其他數量多寡而增減之項目,如人數或數量過少,其標 準無法適應時,得考慮先分配一基本數,再按人數或數量增減之。 三、受季節變動影響之項目,應考慮季節性因素分配之。 四、特殊項目如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工業安全計畫及員工訓練計畫 等,得視其性質,由總機構予以統籌控制,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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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