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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9條

資本支出預算之分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設有專責部門者,分配予專責部門;未設專責部門 或由數部門執行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指定負責部門。專責或負責 部門,得再按責任中心分配之。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由各基金管理機構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分配或集 中使用,細節由各基金管理機構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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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