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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 第22條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22條
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 ,且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決定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墊款辦理,於以後年度依預 算法
第五十七條
之規定補列預算。在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辦理決算時 ,暫列「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科目處理,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予以轉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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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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