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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二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有本法
第八十三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
第八十三條
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
第三條
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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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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