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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時,應令該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於三十日內訂定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三十日內辦理轉介並移交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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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