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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得向收養人收取費用及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五年。 前項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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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