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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欲從事該服務者,應自期間屆滿九十日前,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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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