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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前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六十日前檢附申請書及許可證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還許可證正本。屆期未繳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前項申請書,應敘明歇業之理由及收出養人之轉介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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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