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6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至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場所進行業務檢查,並得會同財團法人及安置機構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業務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業務檢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