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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經評鑑未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二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並依限完成改善。 前項改善期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增加出養兒童及少年之服務。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強制轉介其增加服務之出養兒童及少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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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