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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財團法人或安置機構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二、財團法人解散。 三、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連續二年內無服務件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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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