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及辦理下列服務項目:
一、收出養諮詢服務
二、收養說明會。
三、接受收養申請。
四、提供收養準備教育課程。
五、進行收養人會談、訪視及評估,並作成書面資料。
六、收養人審查小組會議。
七、提供被收養人之心理輔導及其他出養準備。
八、協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
九、提供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期間所需之協助,並評估其合宜性。
十、協助聲請法院收養認可事宜。
十一、辦理收養家庭追蹤輔導,期間至少三年,並提供支持性服務。
十二、辦理收養家庭互助團體、親職教育或相關活動。
十三、收出養服務宣導。
十四、其他與收出養有關之業務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