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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五條
第二項第二款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科、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科、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並取得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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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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