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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收養人對前條第二項審查結果不服者,得自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申請再審查。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自申請再審查之日起三十日內,邀集前條審查小組以外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並以書面通知收養人再審查結果。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資格,比照前條第三項外聘專家學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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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