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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分別與收養人、出養人簽訂書面媒合契約。 前項書面媒合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收養媒合之收費項目、金額及退費方式。 三、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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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