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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當事人申請裁決時,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繳納之費用,得申請裁決委員會裁決兩造比例分擔或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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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