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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特種基金之劃撥、管理、支用,除依法律條約或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 遺囑規定辦法辦理外;準用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之 規定,其報告辦法準用本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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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