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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凡收入之應歸入特種基金存款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 其繳款辦法準用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其報告辦法準用本 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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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