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者應依附件六規定設置純化設備與均質化設備,並視廢棄物性質得擇定設置下列設備或具備下列處理方式:
一、乾燥設備。
二、壓縮設備。
三、光學分選設備。
四、醱酵、乾化或除臭等生物處理方式。
本辦法施行前,再利用者已依
第三條及
第五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機關審查核准,而未能依前項規定設置設備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經審核機關同意後為之。
再利用者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設備,應記錄下列再利用運作資料;其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
一、設備使用情況。
二、設備維修情況。
三、操作設備人員。
四、設備處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