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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併同載明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資格及再利用檢核相關文件,送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本辦法及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第三條及前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應以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運轉之三階段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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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