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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及再利用者依前二條規定連線申報時,因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完成申報,應於一日內以傳真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復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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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