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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利用者生產固體再生燃料經檢測未符合附件一品質標準,及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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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