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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或要求提供廠內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事業、再利用者及使用者應予配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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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