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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者對於不同品質之固體再生燃料產生量、銷售對象、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與使用量及固體再生燃料庫存量相關資料,應每日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三年,無固體再生燃料之銷售時,亦應記錄固體再生燃料庫存量或無固體再生燃料庫存;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再利用者應按月申報前項每日紀錄,並應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至指定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資料;如發現固體再生燃料銷售流向申報內容與實際運作不一致,應立即上網補正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申報資料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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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