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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2條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
第二條
第五項規定之事業。 二、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指以附表具適燃性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混合作為燃料,且品質符合附件一所定品質標準者。 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之行為。 四、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登記有案,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為固體再生燃料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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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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