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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再利用者得委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品質管理系統認證名錄內之驗證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術機構或財團法人,辦理固體再生燃料品質管理系統第三方驗證及撰寫驗證報告;通過驗證之再利用者應提出通過驗證之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使用者備查。 前項品質管理系統驗證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固體再生燃料生產之相關作業文件。 二、原料進廠管理及原料、成品貯存。 三、固體再生燃料之檢測分析及品質管理程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第一項學術機構或財團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符合學術機構或財團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核發通過驗證證明文件樣本。 三、相關驗證作業程序及執行人員名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再利用者通過第一項所定第三方驗證,其於驗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所生產之固體再生燃料,得先行銷售及使用。但仍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進行採樣檢測,確認符合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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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