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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再利用者生產之固體再生燃料,應直接銷售予國內使用者,或提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使用;其使用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之事業。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燃料使用許可證記載使用固體再生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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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